“被申请人举证!”女仲裁员看了眼被申请人的证据目录道。
“第一份证据,申请人入职登记表,证明申请人系一九九二年三月入职。
第二份证据,停发工资的审批文件,证明被申请人自一九九八年五月起停止向申请人发放工资。
第三份证据,缴纳社保的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期间为自一九九二年三月至二零零零年四月。
第四份证据, 申请人申请病假的诊断证明,证明申请人曾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申请一周的病假,此后未再提交病假证明,也未向被申请人请假。
举证完毕!”王川道。
“申请人,进行质证!”女仲裁员撩起眼皮看了一眼孙方有道。
“对方提交的证据我都认可。但是我与对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对方从来没给我发过离职通知,也没发过离职证明,我始终处于在职状态。”四方大脸男律师与孙方有嘀咕了一阵后,孙方有底气十足道。
“申请人,我问问你。二零零零年五月起你社保被停缴后,你没有找过单位吗?”女仲裁员问道。
“没!当时我去外地了,没注意社保已经停缴了。”孙方有道。
“自二零零零年五月以后你的社保是谁缴纳的?”女仲裁员问道。
“自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我没缴纳社保,后来从二零一零年一月开始我自己缴纳的社保。”孙方有道。
“自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间,你找过被申请人要求恢复工作吗?”女仲裁员问道。
“找过!申请人找过被申请人要求恢复工作,但是被申请人拖着不办。”四方大脸男律师急忙道。
“什么时间找的?”女仲裁员问道。
“二零零零年的七月。”四方大脸男律师顺口道。
“申请人孙方有,是二零零零年七月找的被申请人吗?”女仲裁员看向孙方有。
“是!”孙方有看了一眼四方大脸男律师,眼神有点慌乱。
“具体那天去找的?七月几号?有没有证据?”女仲裁员问道。
“七月九号,我是二零零零年七月九号去的。没有证据。”孙方有道。
以孙方有的神态来看,他应该没想到女仲裁员会问的这么细, “七月九号”这个日子应该是他顺口胡诌的。
“被申请人, 申请人去找过你们要求恢复工作吗?”女仲裁员问道。
“没有!自从一九九八年申请人请病假后, 就再也没来过。”王川道
“我想提醒下仲裁员,申请人刚才说他二零零零年七月九号去过被申请人处,但是二零零零年七月九日是周日,并不是工作日。
作为一名曾经在银行工作过多年的老员工,偏偏挑周日去银行,不在工作日去银行,可见对方的说法不合情理。不应被采信。”王川刚说完,赵丹立刻补充道。
女仲裁员听后,看向电脑,点了几下:“我看下……二零零零年七月九日,确实是周日。申请人这是怎么回事?”
“啊!……可能是我记错了。应该是十号或者十一号,反正就是那几天。”孙方有有些慌乱。
“仲裁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违法庭审规定,使用手机。请仲裁员对其进行处罚。”四方大脸男律师见孙方有脑门上见了汗,急忙大声道。他想借此打压下被申请人的气势,缓解申请人的尴尬。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请把手机关掉,庭审现场不准使用手机。”女仲裁员脸上有些不悦。
赵丹一脸的尴尬,眼神中露出了一丝惶恐。刚才就是她在用手机查询日历。
“仲裁员, 我们手机一直处于飞行状态,刚才是为了确定被申请人说的时间所以利用手机上的日历查询了下,并未录音录像。下次我们注意。”王川急忙解释道。
“哦!下次再有疑问可以直接跟我说,不要私下用手机查询,以免引起误会。”女仲裁员看了一眼王川道。
……
“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经过一番询问和辩论后,女仲裁员看向申请人道。
“……二零零零年七月申请人曾找过被申请人要求恢复工作,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办理,此后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也不给劳动者提供任何福利待遇和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履行退工退档手续。
申请人认为,只要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人事档案还在单位,申请人仍然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双方就是劳动关系。
因此,请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陈述完毕!”四方大脸男律师道。
“被申请人做最后陈述。”女仲裁员道。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在此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也不应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期间也不应计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
综上,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陈述完毕!”王川道。
签完笔录,王川和赵丹出了海淀劳动仲裁委的大门。
“王律师,刚才……不好意思哈。我不是有意要查手机!”赵丹还在为刚才庭审中查看手机的事而纠结。
“没关系,庭审中什么状况都可能发生,我做实习律师时也犯过错。别太在意哈!没事的!”王川微笑道。
“谢谢您,王律师。”听了王川的话,赵丹心里舒服了很多。
“我送你回去。等裁决下来我告诉你哈。”王川说完,上了捷达车,带着赵丹向银行驶去。
下午回到律所,王川开始为亿丰公司重庆子公司辞退销售总监的案子开庭做准备,明天下午他要乘飞机去重庆,后天二十一号上午十点半开庭。
前段时间闲得蛋疼,这段时间又忙的四脚朝天,王川不由的感慨:难怪人常说诉讼律师猫三年狗三年,时闲时忙,看来确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