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俩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这两个人的事情曾经给过我忠告:年轻时不可逞强!
这两个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更不是同案犯。一个是侵占集体财产,还有一个是扰乱社会秩序,但两者却有着前因后果的关系。
没有前一个的犯罪行为,绝对不会有后面一个的犯罪行为发生。
世上的因果关系千千万万种,并不一定都是简单的有因必有果的关系。
可以有多个选择项,如果选择的主体是人的话,不同的选择就会演绎为不同的人生。
我估且把两人分别称为A和b。
A是因为盗伐集体的林木而遭到传唤的。
一般盗窃行为要够上刑事处罚主要看盗窃的价值数额。而他不听村干部的劝阻,态度蛮狠,就构成了故意破坏集体财产,情节就上去了,自找的。
那天我带三个人去传唤他。根据他的个性,我们是作好强制传唤的准备的,带上了警械装备。
\"派出所的人打人了,快来人啊!”
在我们对A实施强制传唤的时候,A的母亲的一声呼唤,立即引来了几十个邻居的围观,混乱中A趁机逃脱。
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我们从A的家里撤出,来到他家下面的小操场上。
我们对这些不明真相,越围越多的群众进行耐心地解释。
\"我们是在执行公务,请大家配合!\"
\"他犯了什么法?\"
\"我们要对他进行调查。\"
“那你们把逮捕证拿出来!\"
一开始这些围观群众虽然声音嘈杂,但情绪还是稳定的。
而且我们都穿着警服,亮明了身份。
我们打算说服A的家长协助我们的工作,希望围观的群众也能配合我们的工作。
这时人群中有个小伙子大喊了一声:\"把这些黄皮狗赶出去!\"
喊话的就是b。
b是宁波海洋渔业公司的职工,一个有幸从僻偏小山村走出去,在大城市里找到了稳定工作的人。
如果没有这次冲动,他或许会成长为高级海员或者船长,可能成长为小山村的骄傲。
他这一鼓动,造成了群众情绪失控,开始对我们进行围攻。
我当时头脑还算清醒。
“王耀平,我们不要还手!”
我担心部队大院长大的王耀平会按不住心火,况且他手上还带着大功率的电警棍。
在短暂的围攻过程中,我们当中有人受到身体的伤害,但并不严重。
个别的警服领子被拉坏。
\"先撤回!\"
我虽然才21岁,但已经第二次遇到此类情况,心中虽然很火,但还是保持了理性和克制。一方面我要对自己带领的战友们负责。
另一方面这两年受到过这方面的多次教育,知道这种情势下最好的办法是\"冷\"处理。
我们向外辙的过程中,b再次领头用地上的石头扔我们,追了几十米。
后来了解,是几个年长者阻止了他们。
我们很狼狈,幸好没什么受伤。
回来的路上大家情绪很低落。
王耀平责怪我:\"为啥不让我们还手?\"
林华呈他们闷闷不乐没作声。
我的心里也很有气,没做太多的解释,只是说了一句:
\"穷山恶水出刁民!\"
他们问我:\"这样一走我们以后还怎么来这里工作?\"
我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分析给他们听:\"我们这是在执行公务,他们使用了暴力,是妨碍公务,可以处理他们。\"
大家议论过程中都把目标指向了b。
\"没有他带头喊话,不会造成这个后果!\"
\"后面扔石头追击,也是他最凶。\"
回到所里,我领着大家向所长和于干事他们作了详细的汇报。
商量以后决定分三步走:
一是叫我们四个人分别写一个情况说明。
二是晚上集中力量强制传唤A,并且由于干事负责这个案件。
三是对b的调查取证由我负责,并由于干事把关。
晚上我们除了所长和值班人员外,全体出动,于干事和邱士良随身佩带了手枪。
行动非常顺利,A被连夜传唤到了所里。
半夜吃面条时,王耀平他们开心了很多。
对A的审讯调查我没再参与,但最后抓捕时是我亲手从一个外地海岛把他捉拿归案的。
对b的调查取证报请逮捕是由我和王耀平、林华呈一手负责的。
A被我们强制传唤后,原先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也不敢替他出头了,生怕自己惹上麻烦。
我们也利用他们的这种心理,开展政策攻势,集中精力调取b的相关证据。
我们开始不进村子,在村子外的田头,逐个找人谈话。
只要是了解这次事情、参与过这次事情的,一份份做好笔录。
好多笔录都是我坐在海塘石头上做的。
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十个人找下来以后,b在这次事情中的所作所为都用书面证词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不久,我和王耀平专程去了宁波市区,b所在的单位。
这是一个大型国企。
沿海的地方好象都有国营的渔业公司,企业的级别甚至与当地地方平起平坐。
我们带了县公安局的函件,公司领导非常配合。
公司保卫科的同志把他从工作的船队带过来时,一见到我们,b立即泪流满面。
\"你想到过会有今天吗?”
\"想到过。我第二天就逃回了单位。\"
\"你当时为什么要这么做?\"
\"一时糊里糊涂。\"
\"你自己认为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妨碍了你们执行公务。\"
\"你和A是什么关系?\"
\"只是普通的邻居。\"
通过对b的审讯,我感到这个人本质上并不坏,对自己做过的事,承认得非常彻底。
看他这么坦诚,我在最后也给他交了底,让他有坐牢的思想谁备。
他流着泪求我们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我知道,此时我们已爱莫能助。
在撰写报请逮捕的综合材料时,还发生过一个小插曲。
虽然我已写过很多此类材料,但如何分析他的犯罪动机时犯了难。
盗窃可以用好逸恶劳,流氓的可以写道德败坏,他这写什么呢?
最后我啥都没写,直接写了事实过程,最后引用法律条文,提出提请逮捕的意见。
为此于干事和黄所长倒是争论了一下。
于干事说一定要有一个过渡段,黄所长说了他一句:
“材料各有各写法,能说明问题就行!”
最后还是听黄所长的。
对b的抓捕是有宁波当地负责的,判决得也很快,被判了三年。
去他家送相关法律文书时,见他单身母亲那悲痛的样子,还是有些感触的。
在学校时,我多次梦中醒来,真怕再分配回到钱仓。
让我揪心的何止这两个人!